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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某某农牧专业合作社、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11财保1300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财保130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泰安市某某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传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丁龙

书记员杨志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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