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某某农牧专业合作社、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11财保1300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财保130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泰安市某某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传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丁龙
书记员杨志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