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云0112执17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03
案件内容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176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旭明,男,回族,1960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华灼。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旭明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杨学斌
书记员:
书记员徐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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