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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与张静、王荣红、王小妹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902执341号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3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旭,男,1995年11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94年7月25日生,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王荣红,女,1970年3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王小妹,女,1972年1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旭、张静与被执行人王荣红、王小妹人格权纠纷一案,(2020)苏0902民初135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荣红、王小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03094.3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周清郁

书记员:

书记员沈贤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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