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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孙海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481民初3970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970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一号。

负责人: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安,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海英,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孙海英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孙海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一半诉讼费664.5元。

审判员:

审判长王祁生

人民陪审员陈瑞芳

人民陪审员宋娜

书记员:

书记员王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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