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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力、周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6执263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执263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国力,男,汉族,住保定市。

被执行人:周建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址保定市莲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国力与周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建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进行了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根据法院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保定仲裁委员会(2018)保裁字第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全和

审判员唐有才

审判员李伟仲

书记员:

书记员蔡雅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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