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127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宇,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宇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新宇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等地,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赵某(男,38岁,山东省人)找工作,并编造请客、送礼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41062元。被告人王新宇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微信记录,银行明细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新宇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王新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新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新宇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归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被告人王新宇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新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新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新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新宇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一千零六十二元,发还被害人赵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张军
人民陪审员刘帅锋
人民陪审员朱宝芹
书记员:
书记员王向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