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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宝磊、韩云抵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民申165号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11-08
案件内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16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宝磊,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云,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乔宝磊因与被申请人韩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宝磊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韩云并未将50万元借款交付给乔宝磊,韩云无证据证明交付事实。该借款合同不能成立、不能生效。2.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借款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从合同抵押合同亦不成立、不生效。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乔宝磊主张韩云没有出借案涉款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进而主张房地产抵押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乔宝磊与韩云于2013年12月17日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且乔宝磊向韩云出具了收条,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原审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韩云已经按照约定出借了案涉款项,判决驳回乔宝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乔宝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朱道林

审判员曹化元

书记员:

法官助理宋一

书记员张海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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