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春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20)吉2401民初260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7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2604号
当事人:
原告: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伟,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春今,女,1983年4月16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春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申贞兰
书记员:
书记员徐佳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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