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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蓉与四川绮香纱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302执16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3
案件内容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302执1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树蓉,女,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绮香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被执行人邓东,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顺庆民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鲜锋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及担保人四川顺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鲜锋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四川顺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张奎

书记员:

书记员李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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