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蓉与四川绮香纱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302执16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3
案件内容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302执1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树蓉,女,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绮香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被执行人邓东,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顺庆民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鲜锋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及担保人四川顺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鲜锋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四川顺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张奎
书记员:
书记员李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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