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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梅、程鑫等与姜居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鲁0831民初24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31民初246号

当事人:

原告:钟玉梅,女,194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原告:程鑫,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居英(曾用名姜菊英),女,1949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泗水县文化路00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宝新,男,系被告之子。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玉梅、程鑫与被告姜居英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玉梅、程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2017)鲁0831民初974号判决书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朱俊岩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向董继才、郎富臣借款,由原告钟玉梅之夫、程鑫之父程国权(已去世)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朱俊岩及被告均未还款,程国权代为偿还本息共计70960元。2017年7月份,原告起诉朱俊岩还款,法院判决朱俊岩承担偿还原告代付款本金61000元的责任。现经调查,被告在朱俊岩借款时尚未与朱俊岩离婚且所借款项朱俊岩用于家庭开支及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对该笔程国权偿还的代付款也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故诉至法院。

姜居英辩称:一、二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亲属程国权在(2017)鲁0831民初974号案件存在担保关系,二原告主张涉案权利缺乏事实依据。(2017)鲁0831民初974号案件是经过公告送达答辩人朱俊岩缺席审理,相关证据未经朱俊岩本人质证,对两份《借款证明》(卷20-21页),答辩人对该证据材料存疑,不能充分证实涉案借款真实性及资金交付和资金流向的事实。且假如该借款属实,从两份《借款证明》中可以看出并没有程国权作为保证人的签字,不能证实程国权与两份借款存在担保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担保关系确实存在,借款证明出具日为1998年9月6日,约定还款日1999年年底(或1999年春节前),程国权的担保期限最长应为借款到期后2年,也或是在2001年春节前,保证期限届满,2001年春节之后,程国权于2003年代朱俊岩偿还时,已经没有担保责任。近期答辩人通过了解,朱俊岩的大部分借款,都是为他人举借,其本人并没有使用,程国权基于何种原因还款,事实不清,二原告行使担保追偿权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程国权于2003年偿还借款时,已超过担保时效。即使诉讼时效自2003年还款时起算,自2008年程位国权离世,该项权利也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是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也没有得到朱俊岩的任何回复,不能证实是朱俊岩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本案对答料人的起诉,也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三、对于(2017)鲁0831民初974号案件中的借款答辩人没参与,也不知情,更没有用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债务属实答辩人也不应当与朱俊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一、从《借款证明》可以看出没有答辩人的签字,事实上朱俊岩是否向出借人借款答辩人并不知情,涉案出借人、二原告及其亲属程国权答辩人都不认识,《借款证明》所载明的涉案借款时间前后,也没有任何人向答辩人提及该款项,不能证实是答辩人对涉案款项是知情的。第二、早在九十年代初,答辩人与朱俊岩的夫妻感情已经僵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答辩人属于建筑公司的正式职工,有稳定的收入,答辩人的工资足以家庭所需,不存在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举债的事实,双方也从没有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说明该款没有用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收到诉状之后答辩人通过阅卷才知道涉案款项的情况,两

份借款合计本金27800元,在1998年属于数额较大的款项,二原告在诉称涉案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夫妻共同生活,明显缺乏合理性,朱俊岩以个人名义举借较大借款,在答辩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如认定为夫妻共同绩务,不但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宗旨,亦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涉案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二原告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钟玉梅系程国权之妻,程鑫系程国权之子。被告姜居英与朱俊岩原系夫妻,两人于1967年下半年登记结婚,2001年被告姜居英起诉朱俊岩,要求离婚。2001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1)泗法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两人离婚。

1998年,朱俊岩由程国权担保向董继才借款13800元,约定月利率2%,1999年春节前偿还;朱俊岩未按约定偿还,程国权在2003年代其偿还本金13800元、约定利息16400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4920元。同年,朱俊岩还向郎富臣借款14000元,约定月利率2%,1999年底偿还;因朱俊岩未按约定偿还,程国权在2003年代其偿还本金14000元、约定利息16800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5040元。程国权还款后多次向朱俊岩追偿,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钟玉梅、程鑫继续向朱俊岩追偿未果,于2017年3月24日诉至本院。2017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7)鲁083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朱俊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玉梅、程鑫代付款本金人民币61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二原告要求被告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依据是其近亲属程国权就该债务代朱俊岩偿还而产生追偿权,故现在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程国权代偿之日起算,而非自2017年二原告起诉朱俊岩的案件生效之日起算,且被告与朱俊岩于2001年离婚,即使程国权或者二原告向朱俊岩主张过权利,也不能推定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现二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期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在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下,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玉梅、程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马倩

人民陪审员尤淑贤

人民陪审员孔宁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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