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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与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湘0723执保71号
案由: 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8
案件内容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23执保7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荩,县长。

被申请人: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洗墨池路**

法定代表人:张君开,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赵成果,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全部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成果持有的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担保人澧县澧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用自己所有的面积为1530.76平方米的房产为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XXX土地及土地上XXX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成果持有的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三、查封担保人澧县澧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530.7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黄广新

书记员:

书记员谭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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