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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人民政府与贵州东方昌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黔0628民初255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0
案件内容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28民初2551号

当事人:

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街上。

负责人:彭湃,系沙坝河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筱锋,贵州虎渡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若松,贵州虎渡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东方昌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乌江怡苑。

法定代表人:郑丽月。

审理经过:

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贵州东方昌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沙坝河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田儒吉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勤

书记员李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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