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金与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603民初2862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1
案件内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2862号之一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代金,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32598689。
法定代表人:严世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代金与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川0603财保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双河街98号亲亲里地下车位X号,并于2019年7月1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双河街98号亲亲里地下车位(-1)-166号。申请人李代金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双河街98号亲亲里地下车位X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双河街98号亲亲里地下车位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廖虹琳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秋月
书记员黄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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