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孙全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603执80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8
案件内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8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3067616(1-1)。
负责人:安清梅,经理。
被执行人:孙全友,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全友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全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全友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韩建
书记员:
书记员赵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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