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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孙全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603执80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8
案件内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8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3067616(1-1)。

负责人:安清梅,经理。

被执行人:孙全友,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全友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全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全友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韩建

书记员:

书记员赵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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