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722执134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22执13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成,三十号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长河。
审理经过: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兆成
审判员张丽艳
审判员余大焕
书记员:
书记员冯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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