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79号
当事人: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峰。
委托代理人樊杰。
委托代理人包卿。
被告杨文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文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文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杨文堂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其中约定:被告以购得的车牌号为“冀A4XX**”的车辆作抵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6,4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贷款年利率为17.24%;逾期贷款年利率为25.86%;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贷款利率则相应发生变动;逾期还款超过20天,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一旦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在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如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如提供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受诉法院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签约双方还就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放贷。起初,被告尚能正常还款,但自2014年1月起至今未支付贷款本息。
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余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9,210.83元,支付上述欠款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逾期利息,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车牌号为“冀A4XX**”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4XX**”的车辆提供担保,双方已就上述借款办理了该车辆的抵押登记;双方已就涉诉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
2、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约发放了贷款。
3、本息清单,证明截至2014年4月4日被告的还款、逾期未归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情况。
被告杨文堂未应诉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材料1、2,符合法定证据标准,将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材料3虽系原告单方自制清单,不符法定证据标准,但可以在结算欠款时作参照。
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所述事实相互印证;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未表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述被告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文堂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按约放贷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且欠款期已超过20天;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提前收贷。
因原、被告双方签约时已约定了涉诉送达地址,且现本院已向被告在合同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应诉材料,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应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原告现要求被告杨文堂归还余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9,210.83元,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上述欠款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就上述债权对车牌号为“冀A4XX**”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文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9,210.83元、支付上述贷款本金至2014年4月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095.27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14.98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1,621.08元;
二、被告杨文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涉案合同规定标准支付给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9,210.83元自2014年4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
三、若被告杨文堂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冀A4XX**”的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0元,由被告杨文堂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
书记员沈晨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