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炎森与唐立训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杭富执民字第204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01
案件内容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富执民字第204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倪炎森
被执行人:唐立训身份证:33012319760904481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022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立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唐立训名下有车辆(浙A×××**号、浙A×××**号、浙A×××**号。)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A×××**号、浙A×××**号、浙A×××**号。)。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陈健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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