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金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503民初71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7-26
案件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3民初711号
当事人:
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932989,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金奎,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金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左荷
书记员:
书记员钟圆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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