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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湖北江旗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鄂72执155号之一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21
案件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15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北江旗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白螺镇荆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3097813352。

法定代表人:杨永龙,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湖北江旗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7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船舶、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鄢坤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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