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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欣与单纪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高民初字第346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464号

当事人:

原告耿欣。

被告单纪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宁延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欣与被告单既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李纪武

书记员:

书记员韩雪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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