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绍杰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两江口水电站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通执字第115号
案由:
退伙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22
案件内容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肖绍杰、男、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两江口水电站,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下乡乡。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庆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绍杰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两江口水电站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两江口水电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两江口水电站退还申请执行人肖绍杰投资款100000.00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30109.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84.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两江口水电站在国网湖南通道县供电公司有发电收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两江口水电站在国网湖南通道县供电公司的发电收入83094.11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通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5)通执字第115号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审判长唐仲德
审判员杨生道
审判员吴石登
书记员:
书记员陆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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