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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与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赣商初字第0078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6-26
案件内容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赣商初字第00784号

当事人:

原告孙红,居民。

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祝其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红与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红诉称,2010年,原告给被告供应建筑材料,共计74386元。后被告陆续给付51620元,尚欠22766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766元。

被告国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国泰公司在原告孙红处赊购水泥管道,拖欠原告孙红货款74386元。后被告国泰公司陆续还款51620元,尚欠22766元未付。2014年1月28日,被告国泰公司给原告孙红出具结算清单。清单载明:“赣榆县国泰建安公司和孙红结算材料款,应付材料款大写柒万肆仟叁佰捌拾陆元整(74386元),实付材料款合计大写伍万壹仟陆佰贰拾元整(51620元),实欠材料款经双方核对实欠贰万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整(22766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国泰公司在欠款人处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事实,有原告孙红的陈述、被告国泰公司出具的结算清单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与被告国泰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国泰公司欠原告孙红货款22766元,被告国泰公司应当予以偿还。故对原告孙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红货款22766元。

如果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孙红已预交,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孙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

书记员金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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