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树与彭群、万俊生、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225执869号之六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5执869号之六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宋先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彭群,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万俊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654062M(1-3)
法定代表人:彭群,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先树与彭群、万俊生、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群、万俊生、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彭群、万俊生、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何平
书记员:
书记员潘小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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