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农人苏、叶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桂0109执200号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8
案件内容

农人苏、叶冰:

申请执行人农人苏与被执行人叶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叶冰没有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返还转让费345000元;2.支付利息损失50%;3.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844元;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执行费52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叶冰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并分别于2021年3月8日、3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349364.84元合计379364.84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该款项扣除执行费5208元后余款374156.84元处分给申请人农人苏。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至此,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4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4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