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5执1732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73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勇。
被告:孙运芳,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沪0115民初688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运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52197.59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运芳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调查,被执行人孙运芳名下有牌号为豫G7XXXX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经本院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运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沪0115民初68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吴军
审判员董四杰
审判员桂波达
书记员:
书记员张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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