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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习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2刑更3666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12-29
案件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刑更3666号

当事人:

罪犯阳习平,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8)粤1972刑初3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习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粤19刑终8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阳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阳习平在服刑考核期间(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8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050分,表扬3次,2021年3月28日因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习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从严、从宽等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阳习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华明

审判员钟素雅

审判员李应富

书记员:

书记员华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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