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7执恢6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美腾,男,1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东陂镇。
被执行人:杨韶英,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
被执行人:李宝嫦,女,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美腾与被执行人杨韶英、李宝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湘1127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韶英、李宝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美腾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2020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韶英、李宝嫦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2月20日、6月16日分别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除银行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账号),名下车辆已于其它案件进行查封(因注册时间过长,无处置价值)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除发现一处房产,坐落在蓝山县塔峰镇古城路12组,房产证号为2000010175,杨韶英与李宝嫦共同所有(已于其它案件查封,暂不宜处置)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们还于2020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杨韶英、李宝嫦进行了周边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韶英、李宝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16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55811.32元及自2016年11月1日起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737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欧健
审判员肖波
审判员孙文富
书记员:
书记员黄琛喻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