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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垚琪贸易有限公司与布尔津县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新4321财保16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1-26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1财保16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垚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1805房。

法定代表人:廖东霞,湖南垚琪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布尔津县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五彩滩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波,男,布尔津县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垚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布尔津县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3008140109200056294账户内存款505588.7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湖南垚琪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PZDM202065430000000157)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垚琪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布尔津县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3008140109200056294账户内存款505588.76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47.94元,由申请人湖南垚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

书记员马玮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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