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雷之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311民初10656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656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雷之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5号威科姆园区A座8层8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通衢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会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传军。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雷之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雷之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雷之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雷之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99元,由原告河南雷之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常鹏翼
书记员:
书记员关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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