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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璐鋆、黄耀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481执396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81执39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廖璐鋆,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黄耀洪,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璐鋆与被执行人黄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际查控,除了已保全或处置分配的财产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对被执行人已依法作出拘留十五天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祖军

审判员周密

审判员陈兴会

书记员:

执行员罗德藩

书记员付艳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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