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2执77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春保,男,1963年10月05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梁海兵,男,1973年09月06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春保与被执行人梁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春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梁海兵返还申请执行人梁春保85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5元,执行费11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梁海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梁海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海兵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海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梁海兵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海兵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梁海兵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梁春保。
综上,被执行人梁海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002执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余晓勇
审判员叶再军
审判员陈伟科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