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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芹与马玉玲、张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602民初830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3
案件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8305号

当事人:

原告:陈永芹,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马玉玲,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冬梅,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李宣衡,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贾雯棋,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修杰,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美娜,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金艳,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冯卫民,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华君,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庄严,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芹与被告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冯卫民、赵华君、庄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芹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冯卫民、赵华君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永芹撤回对被告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冯卫民、赵华君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高倩影

人民陪审员邢春峰

书记员:

书记员吴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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