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8305号
当事人:
原告:陈永芹,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马玉玲,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冬梅,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李宣衡,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贾雯棋,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修杰,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美娜,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金艳,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冯卫民,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华君,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庄严,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芹与被告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冯卫民、赵华君、庄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芹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冯卫民、赵华君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永芹撤回对被告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冯卫民、赵华君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高倩影
人民陪审员邢春峰
书记员:
书记员吴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