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薛伟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17民初18015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09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8015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辰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先保,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军,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薛伟平,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辰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伟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
书记员黄思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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