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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宇与刘孝刚,龚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5)九法民保字第0138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4-01
案件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法民保字第01382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蔓,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被申请人刘孝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被申请人龚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蔓与被申请人刘孝刚、龚越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刘孝刚、龚越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刘孝刚、龚越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李霄敏

书记员:

书记员赵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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