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猴场镇河滨汽车借用店申请执行程志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黔2725执652号之一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4
案件内容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5执65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猴场镇河滨汽车借用店,住所地贵州瓮安县。
经营者:孙志福,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程志明,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猴场镇河滨汽车借用店诉被执行人程志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志明有车牌为贵JLM740猎豹牌车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志明名下贵JLM740号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查封财产毁损、赠与他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段仕礼
审判员杜坤
审判员杨会
书记员:
书记员黎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