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范焱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8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晓光。

委托代理人于光辉,男。

被告范焱炜,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焱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黄美华

书记员:

书记员周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