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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云与徐继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3民终1017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9-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民终1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云,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继英,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秀云因与被上诉人徐继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秀云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秀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秀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徐秀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汪润洲

审判员杭军红

审判员陶义

书记员:

书记员房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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