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云与徐继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3民终1017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9-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民终1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云,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继英,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秀云因与被上诉人徐继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秀云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秀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秀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徐秀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汪润洲
审判员杭军红
审判员陶义
书记员:
书记员房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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