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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袁宝荣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1民申9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7-09-27
案件内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民申9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沼谭火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袁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宝荣,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松,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洛传赞,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银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及**部分。

法定代表人:屈霆,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素芳,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街坊金荣美食街**/span﹥

法定代表人:任宝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街坊(民族西路植物园门宏祥大楼)n﹥

法定代表人:刘虹,总经理。

原审被告: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专家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宋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坤,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袁宝荣、袁松、洛传赞、田银亮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袁宝荣、袁松、洛传赞、田银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勇

审判员宋敏

代理审判员张广忠

书记员:

书记员尹承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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