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民申9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沼谭火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袁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宝荣,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松,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洛传赞,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银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及**部分。
法定代表人:屈霆,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素芳,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街坊金荣美食街**/span﹥
法定代表人:任宝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街坊(民族西路植物园门宏祥大楼)n﹥
法定代表人:刘虹,总经理。
原审被告: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专家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宋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坤,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袁宝荣、袁松、洛传赞、田银亮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袁宝荣、袁松、洛传赞、田银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勇
审判员宋敏
代理审判员张广忠
书记员:
书记员尹承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