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6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雯雯(曾用名:李林晨),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地: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吴亚妹,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地:三亚市吉阳区,现正在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雯雯与被执行人吴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雯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2日,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亚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雯雯借款人民币62700元。如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缴),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亚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劵股票信息、工商信息及线下房产、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惩戒。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符秀柏
审判员王大宝
审判员初美超
书记员:
书记员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