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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束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903民初401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401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

负责人:戴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荣、王苏,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伟,男,1982年10年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被告束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晓娟

人民陪审员朱传顺

人民陪审员陈祝法

书记员:

书记员邵玉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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