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文艳、赵士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591民初1213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8
案件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2138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得生,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阳,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文艳,女,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苏州。
被告:赵士刚,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苏州。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文艳、赵士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一方
书记员:
书记员朱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