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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奎永、张鹏飞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682刑初220号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7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刑初22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奎永,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0年1月1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1日因原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被释放,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鹏飞,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1日因原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被释放,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全彬,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希东,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清寿,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8)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奎永、张鹏飞、张全彬、张希东、张清寿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鲁068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张奎永、张鹏飞、张希东、张清寿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2020)鲁06刑终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以莱检一部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肖娜

审判员赵华

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

书记员宫明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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