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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调确字第650号民事裁定书与曾海土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丽松执民字第55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1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丽松执民字第5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卫英。

被执行人曾海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调确字第65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8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伟平

审判员周景根

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

代书记员洪美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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