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赵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307财保25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11-24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财保25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卓越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67P。

法定代表人:陈许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肖,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8年10月10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31062.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内容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愿意在人民币2031062.88元范围内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1月2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31062.88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春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