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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佳远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1204执27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27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佳远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E6E86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陆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珍珍,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8961997XP,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相同,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佳远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委托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五路南侧、睿基家具西侧的房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对外已设有抵押,且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另案进行了首次查封,本院委托涟水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轮候查封。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暂未考虑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偿债务。

5.本院已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之其可申请“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申明宏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

书记员陈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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