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21民初5676号
当事人: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一楼会所。
法定代表人:曹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来,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20元(物业服务费从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及违约金112.26元(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水费22元,共计6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易来辩称:被告房屋已于2016年7月28日出卖给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11月24日向位于晶华美地小区F-1808室张贴律师函向原告主张权利。未向本院提交其他途径向被告主张其权利的证据。被告将涉案房屋已于2016年7月28日已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故原告在F-1808室张贴律师函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陶湘浪
书记员:
书记员唐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