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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忠与赵兵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311执424号之四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8
案件内容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执424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玉忠,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兵义,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31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兵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兵义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肖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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