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64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管金瑞,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李友平,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怀德,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御园大门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管金瑞、李友平与被执行人李怀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6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怀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管金瑞各项损失合计116432.82元;被告李怀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友平各项损失合计2017.26元。案件受理费2354.5元,由被告李怀德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李怀德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管金瑞、李友平于2020年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8450.0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怀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怀德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2019年4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怀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怀德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及公积金;其银行账户虽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怀德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管金瑞、李友平也未能提供李怀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管金瑞、李友平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世卫
审判员于文峰
审判员卞文新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连玉
书记员沈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