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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302执49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25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02执497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明春,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正在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春明、何汝丽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皖03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向移送执行,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4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信息查询一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恢复执行。若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倪华

审判员岳增雁

审判员郭利利

书记员:

书记员毛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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