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北大锅炉机械有限公司、王殿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702执恢11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02执恢1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北大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胜,经理。
被执行人王殿武,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北大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殿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冀07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北大锅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殿武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2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路小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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